大连乾龙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

大某某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豪滑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3160号 申请执行人:大***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太阳升乡榆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豪滑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08-2号1门。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豪滑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3民初6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6376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1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6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菲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