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3160号
申请执行人:大***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太阳升乡榆树房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豪滑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08-2号1门。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水上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豪滑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3民初6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6376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1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6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菲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