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35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南星大理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都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33904632R。
法定代表人蔡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新塔星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之8B15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97280Y。
法定代表人庄清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新塔星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新塔星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南星大理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336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32元、执行费人民币127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本院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11月262日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新塔星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新塔星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扣划到位人民币10620.86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暂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于2018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新塔星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6月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新塔星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新塔星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清珠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查无法定代表人庄清珠下落,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法定代表人庄清珠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于2018年12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
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燕能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