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7159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红,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南星大理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都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33904632R。
法定代表人:蔡金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丹丹,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福建泉州南星大理石有限公司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闽0583民初7112号],又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诉与福建泉州南星大理石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闽0583民初7159号],经查,上述两案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不服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具有不可分性,二案应并案审理,即(2020)闽0583民初7159号一案并入(2020)闽0583民初7112号一案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闽0583民初7159号案并入(2020)闽0583民初7112号案中审理。
审判员 常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速录员 黄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