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余南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民终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112号第叁幢一楼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71837621T。
法定代表人:岑日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锐,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现住梧州市万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上诉人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403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引发的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条件。另外,本案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本案与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综上,本案不存在法定的裁定驳回起诉情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
***、***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已对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由于被告余**、***在该诈骗案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关联性,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给其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而诉请赔偿,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已对上诉人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尚未办理终结前,上诉人公司总经理的QQ是否被盗以及能否追回赃款等事实并不确定,此时上诉人广西正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条件未成就。故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李勉
审判员任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佳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