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3190号
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方继勤,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动,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侯立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保全费1,237.50元,由原告上海携程宏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陈 清
书记员 张妍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