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974号
原告:青岛信诺和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
法定代表人:商敬行,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X区XXX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侯立东,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信诺和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2022年9月19日,原告青岛信诺和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其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信诺和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信诺和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立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连 眺
书 记 员 王 玮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