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景渤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2675号
原告:河北景渤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城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48498902Q。
法定代表人:刘锡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炳坤,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三十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J68396。
法定代表人:侯立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云清,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景渤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景渤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景渤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河北景渤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永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霄琼
书 记 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