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侯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住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公民身份号码:21091XXXX9********。
被告:乐陵市恒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恒源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0.00元,减半收取468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向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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