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8370号
原告:哈尔滨信达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路金桥商苑五金电器城A区35号-1。
负责人:王树江,总经理。
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三十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侯立东,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信达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信达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信达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哈尔滨信达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克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