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1649号之一
原告:天津嘉捷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东风里7-2-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三十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嘉捷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嘉捷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96元,由原告天津嘉捷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