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3901号 原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浐灞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2022年2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依约支付了货款6227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原告交付固控系统&水罐1套、油罐1套,气体检测设备3套,但被告并未按约定交付上述设备,申请人多次催促履约,但至今未果。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设备采购款6227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160822.4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费。 被告***昊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辩称,2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赔偿被告损失。1、原告违约在先,无权解除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2、同时在1月份被告已交付气体检测仪器等部分设备设施,对于因原告违约给被告正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原告应给予相应的赔偿。3、被告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被告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3日,原告(购买方、甲方)和被告(销售方、乙方)签订了《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合同附件一:货物清单及价格表1、固控系统&水罐,1套,总金额102.94万元(详见技术协议);2、油罐,1套,总金额12万元(包括柴油离心过滤器);3、气体检测设备,3套,总金额9.6万元(详见技术协议)。交货期均为2022年1月15日前。总计1245400元。1.1付款进度:合同签署后,甲方支付所购货物价款的50%,乙方具备发货条件后通知甲方,甲方支付所购货物价款的45%,乙方将在宝鸡市指定厂区内交货,所购货物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到货验收后1年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50%的预付款后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8.1如非因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延期交货货物对应合同价款0.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货物延期交付超过15日的,除要求乙方支付延期的交货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都损失,同时,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合同附件二为技术协议。 2022年2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供需双方于2021年12月23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HL-C0NT-PR-2021-152的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现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在己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主合同附件一(货物清单及价格表)中增加第4、5、6、7项。变更后如下:1、固控系统&水罐,1套,总金额102.94万元(详见技术协议);2、油罐,1套,总金额12万元(包括柴油离心过滤器);3、气体检测设备,3套,总金额9.6万元(详见技术协议),交货期均为2022年1月15日前;4、XX环XX路改造,1套,总金额4.8万元(固控系统&水罐改造);5、加重橇,1套,总金额1.5万元(固控系统&水罐改造);6、消防房,3套,6万元;7、坐岗房,1套,1.8万元。总计1386400元。2、货物清单及价格表变更后相应变更主合同中的技术协议。变更后如下:......。 经过比对,被告确认补充协议对原合同附件二技术参数变更的内容如下: 一、固控罐摆放方式变更1.1原合同P12(附件二:技术协议第3.7条)3.7安装方式:1号、2号、3号罐为一字排列,4号罐并列在3号罐下方。(见系统平面布置图)。1.2补充合同P3(固控系统&水罐技术协议第3.7条)3.7安装方式:1号震动罐、2号净化罐、5号重浆储备罐为一字排列,3号吸入罐罐、4号混合罐并列在2号、5号罐上方,其中5号罐是甲方提供。(见系统平面布置图)。说明:原泥浆罐安装方式为1#、2#、3#罐一字排列,4#罐并列在3#罐下放。变更之后,1#震动罐、2#净化罐、5号重浆储备罐为一字排列,3#吸入罐、4号混合罐并列在2#罐、5#罐上方。5#罐为甲方自己提供。 二、钻井液净化循环流程变更2.1原合同P13-P14(附件二:技术协议第6.1条)6.1钻井液净化大循环流程:井口返出泥浆通过泥浆溢流管线可输送到振动筛,经过振动筛处理后进入沉砂仓(也可不经过振动筛直接排入泥浆池),从沉砂仓溢流出来的泥浆经过泥浆槽进入除砂仓,除砂器处理后的泥浆进入除泥仓,除泥器处理后的泥浆进入离心机仓,离心机处理后的泥浆可进入吸入仓、***和加重仓,由钻井泵重复泵入井内循环使用。(未体现真空除气器流程)。2.2补充合同P5(固控系统&水罐技术协议第6.1条)6.1钻井液净化大循环流程:井口返出泥浆通过泥浆溢流管线可输送到振动筛,经过振动筛处理后进入沉砂仓(也可不经过振动筛直接排入泥浆池),从沉砂仓溢流出来的泥浆经过泥浆槽进入除砂仓,除砂器处理后的泥浆进入除泥仓,除泥器处理后的泥浆进入离心机仓,离心机处理后的泥浆可进入吸入仓、***和加重仓,由钻井泵重复泵入井内循环使用。其中反出泥浆可通过方形泥浆槽进入到每个泥浆罐,并有隔板控制泥浆所有流向。1号罐的计量仓,实现2号罐和循环管的补给浆,并将计量罐的泥浆达到井眼里。 三、加重工艺流程变题3.1原合网P14(附件二:技术协议第6.2条)6.2加重工艺流程:泥浆的配置和加重,由专门配备的泥浆加重系统完成。泥浆加重系统由加重泵、加重漏斗、吸入和排出管汇成。加重泵通过加重吸入管汇可抽吸3号罐及4号罐各仓的泥浆,加重后由6寸排出管汇将泥某某送至3号、4号罐各仓中。3.2补充合同P5-P6(固控系统&水罐技术协议第6.2条)6.2加重工艺流程泥浆的配制和加重,由专门配备的泥浆加重系统完成。泥浆加重系统由加重泵、加重漏斗、吸入和排出管汇组成。加重泵通过加重吸入管汇可抽吸3号罐、4号罐以及5号重浆储备罐各仓的泥浆,加重后由6寸排出管汇将泥某某送至3号、4号、5号罐各仓中。加重漏斗放置在地面、并改装一个橇,方便固定。 四、钻井泵吸入工艺流程变更4.1原合同P14(附件二:技术协议第6.3条)6.3钻井泵吸入工艺流程:钻井泵通过吸入管线可直接吸入2、3、4号罐的泥浆,吸入口安装有泥浆过滤器,采用快装式过滤装置。4.2补充合同P6(固控系统&水罐技术协议第6.3条)6.3钻井泵吸入工艺流程钻井泵通过吸入管线可宜接吸入2、3、4、5号罐的泥浆,吸入口安装有泥浆过滤器,采用快装式过滤装置。泥浆泵外管能移动15米距离,方便从式井井组井架平移。 五、系统技术要求变更补充合同P7(固控系统&水罐技术协议第5条、第6条、第7条)5、重浆储备罐(5号罐),井队自备。6、电气控制:四台砂泵与1号罐补给泵增配5个防爆启动按钮。7、离心机及工业泵供电采用插拔式航空插头连接,方便拆卸。 六、泥浆罐管路联通变更6.1原合同P15(附件二:技术协议(二)管路要求)(二)、管路要求1、管路满足钻井工艺要求:(1)1-4罐,罐与罐之间即能隔开,又能连通(沉砂仓除外)。6.2补充合同P7(固控系统&水罐技术协议(二)管路要求)(二)、管路要求1、管路满足钻井工艺要求:(1)1-5罐,罐与罐之间即能隔开,又能连通(沉砂仓除外),其中1-4号罐预留连接出入口及管路,保证与5#重浆储备罐联通。说明:原协议为1-4号罐,罐与罐之间既能隔开,又能连通(沉**除外)变更之后为:1-5罐,罐与罐之间既能隔开,又能联通(沉**除外),其中1-4号罐预留连接出入口及管路,保证与5#重浆储备罐联通。说明:原协议为1-4号罐,罐与罐之间既能隔开,又能连通(沉**除外)。 2021年12月27日,原告给被告付款622700元(摘要为海坝固控设备5成预付)。 原告提供了《钻井工程合同》、现场照片,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承揽的钻井业务长期停滞,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原告提供的照片中泥浆泵及发电机组没有在现场,这是钻机开钻的不必可少的条件。钻机绞车水龙头打钩顶驱没有在钻机主体设备上,现场没有钻具,除了被告的固控设备,原告钻机缺乏启动生产必备的设备。 根据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1、2022年1月20日至1月21日,被告方***与原告员工**甲就重浆储备罐的图、罐底座图纸、泥罐固控循环罐的结构设计及分析、加重罐及振动筛报价单等内容进行沟通。2、2022年1月21日,被告方***与原告员工***就罐体改造等进行沟通。3、2022年2月21日,被告方***与原告员工***就固控以及油水罐需要注意的问题等进行沟通。4、2022年2月21日到2022年3月8日,被告方***与原告员工***就合同补充协议、发票等内容进行沟通。原告方***留言:在之前合同上加这个补充协议;看一下内容OK吗;没问题的话我明天走签署流程。被告方***回复:没问题,赶快付款吧。就发票问题,原告***给被告提供了户名、开户行、账号。3月7日,被告方***将发票发送过去并确认。3月8日,原告***留言:应该行;给银行了。5、2022年3月1日,被告方***与原告员工张瑞沟通汇票事宜。6、2022年3月17日,被告人员***与原告人员**乙就疫情进行了交流。7、2022年3月27日,被告人员***与原告人员***就泄压管线、水管等进行沟通。被告***要求原告方人员将合力的LOGO法医学,给罐体喷。对上述微信记录,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认可涉及原告方人员的身份属实。 根据原告提供的短信:2022年4月11日,原告给被告发送短信:“**:关于第二套固控罐和油罐的合同你们**公司已经逾期交付很久了,期间一再与你们交涉,一直没有结果,最近一次派人去催货,你们也没有予以接待因为你们的违约我们现在已经至少损失了25万,合同不能履行了,按照合同约定我们要解除合同,你们把我们付的钱退回来,还有违约金也麻烦支付一下。” 庭审中,被告确认现在设备具备交付条件,随时可以交货并确认具备交付条件在2022年3月22日。原告称合同具体履行不可行的原因是:甲方已经追究其违约责任,项目不具备继续推进的基础条件。本院要求原告2天内提交上述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交上述证据。 上述事实,有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付款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现原告主**被告迟延交货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第8.1条约定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并退还已付采购款。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在《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署后,甲方支付所购货物价款的50%,乙方具备发货条件后通知甲方,甲方支付所购货物价款的45%,乙方将在宝鸡市指定厂区内交货,所购获取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货验收后1年支付,合同总金额为1245400元。后双方签订的《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对合同总价款变更为1386400元。事实上,原告只在签订《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后支付了1245400元的50%即622700元,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并未支付增加的货款。其二,《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双方于2022年2月25日签订,是对《固控系统设施采购合同》的补充及变更,虽然合同未对交付时间进行变更,但结合两份合同涉及的货物清单以及技术协议作出的各项变更内容,原告要求被告仍按照原合同时间交付货物不符合常理。其三,根据原、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的微信交流内容可见,2022年2月21日到2022年3月8日,被告方***与原告员工***就合同补充协议、发票等内容进行沟通。2022年3月1日,被告方***与原告员工张瑞沟通汇票事宜。2022年3月17日,被告人员***与原告人员**乙就厂房地区疫情进行了交流。2022年3月27日,被告人员***与原告人员***就泄压管线、水管等进行沟通。被告***要求原告方人员将合力的LOGO法医学,给罐体喷。截止此时,双方仍就项目继续履行进行交流,原告此时也并未对被告逾期交货提出异议。直到原告2022年4月11日以逾期交货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其四,庭审中被告确认已将案涉合同约定的设备制造完毕随时可以交付。综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就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障碍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原告解除案涉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告主张的返还款项及支付为违约金的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78元,保全费4438元,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