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1647号之一
原告:天津嘉捷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东风里7-2-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蓝(天津)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158号5幢902-B(天津信至嘉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6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三十三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嘉捷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蓝(天津)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力(天津)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嘉捷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