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民终1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南大工业园福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祝自祥,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肖邹路。
法定代表人:左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以“与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夏建红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纯勇
书记员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