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锦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1执4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420902565453939Y,住孝感市孝**肖港镇肖邹路;

被执行人:湖北锦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91420921316481437T,住孝昌县陡山乡合山村;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6月13日出生,420921197006135151,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孝昌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日生效的(2019)鄂0921民初2072号判决,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锦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锦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001486(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锦年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产权证号:0001486(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3。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理东

书记员 李成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