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湖北光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乾坤大道**馨都上层**。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被执行人: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孝感市孝**肖港镇肖邹路iv>
法定代表人:左春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光亮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乾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发布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鄂孝南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