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8829号
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3066466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绍军,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女,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乔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