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8641号

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30664669K。

法定代表人:周敬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绍军,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