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1318号

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30664669K。

法定代表人:周敬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绍军,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国,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国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该被告**国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应诉手续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向被告的送达,本案诉讼程序不能依法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乔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温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