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8705号
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30664669K。
法定代表人:周敬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绍军,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全,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该被告**全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应诉手续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向被告的送达,本案诉讼程序不能依法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乔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温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