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砖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3849595L。
法定代表人:夏艳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玖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B1WEX3。
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玖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玖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38672.48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8672.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