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82执20号

申请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开发区砖墙园0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3849595L。

被执行人: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785216430。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空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强制冻结扣划将标的款434924.14元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书面确认本案全部结清。本院认为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