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历城区风云钢板经销处与山东明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181号
原告:历城区风云钢板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2月26日,历城区风云钢板经销处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山东明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历城区风云钢板经销处诉被告山东明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历城区风云钢板经销处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历城区风云钢板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计491元,由原告历城区风云钢板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