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勇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勇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49号之一 原告:上海勇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5幢188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勇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勇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勇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勇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上海勇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