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81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神木县智恒职教中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神劳仲案(2018)1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木县智恒职教中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共计303977.93元;执行费44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传唤,申请人代理人党阿利到庭并同意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欠款25万元后,放弃其余欠款。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神木县智恒职教中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万元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的规定,神劳仲案(2018)118号裁决书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