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宏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官山区丽港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1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铜官执字第00987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宏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内)。
被执行人铜官山区丽港商务宾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贤柱,男,汉族,1974年7月8日出生,住铜官山区。
铜陵市宏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官山区丽港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铜陵市宏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铜官山区丽港商务宾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魏贤柱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官山区丽港商务宾馆经营者魏贤柱存款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