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0894号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沾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3。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
被告:青岛市四方区祥***金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保张路**甲(青岛市北河西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
经营者:王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四方区祥***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