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0123号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沾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市北区***五金辅料批发部,住所地:青岛市市**308国道**网2-18。
经营者:张云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北区***五金辅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