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2359号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沾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3。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方区固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市**黑龙江南路**河西建材市场5-1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M。
经营者:李文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方区固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