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花苑新村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金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229号A区1号楼9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青岛金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97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3月4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电话无人接听。经本院网络财产查控总对总系统四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金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黄莹莹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法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