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

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区祥某某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28号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沾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5927833。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四方区祥***金店,住所地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10号甲(青岛市北河西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DLXD445。
经营者:王志强。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四方区祥***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