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

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市北区彬鸿达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32号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沾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5927833。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彬鸿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保张路14号甲-1(飞拉利装饰建材采购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DM76F4H。
经营者:鲁爱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彬鸿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