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

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市北区某某五金辅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433号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沾化路,实际经营地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2645927833。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五金辅料批发部,经营场所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MHEFF1K。
经营者:张云芹。
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五金辅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和解款4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