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557号之一
原告:***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震,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健国泰(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
原告***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健国泰(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中健国泰(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健国泰(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健国泰(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健国泰(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孙真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红梅
书 记 员 李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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