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4617号
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三号工业园八定路“标准厂房”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48602379G(1-1)。
法定代表人伍永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和刚、唐雯洁,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1964年6月6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桥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蓝桥公司诉称,2017年5月14日,被告找到原告声称“黄姚仙女湖乡村度假村酒店空调安装工程”需要合作,通过原告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组织人员施工。双方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工程名称:黄姚仙女湖乡村度假村酒店(独栋·院落·联排)空调安装工程。工程内容:空调安装设计图纸、本合同附件列出的施工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还对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做了约定。建设单位拨给的工程款,甲方收取8%费用(含税金、管理费、劳保费,不另扣其他费用)。被告声称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2017年6月9日,原告将194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转给原告。后因被告原因,原告未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也多次催要返还所转款项,被告以没有结到款项为由拒不返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14日签订的《黄姚仙女湖乡村度假村酒店(独栋·院落·联排)空调安装工程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19400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答辩人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案件的相关材料,而答辩人与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寿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曾令标关于涉案合同的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8月4日在昭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明知就同一个诉讼案件已在昭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1年10月11日开庭,仍向贵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受理的案件,应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村。属昭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且被告***与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寿城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曾令标关于涉案合同的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已在该院审理中,本案移送该院审理更便于案件查明。综上,本案应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陆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大海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