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434号

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三号工业园八定路“标准厂房”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48602379G。

法定代表人:伍永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和刚,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航,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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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彩线

书 记 员  麦础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