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323执1190号
***、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现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现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现民赔付经济损失143319.74元。案件申请执行费2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蓝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9540.74元、扣划被执行人曾现民在银行的存款45829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