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1148号
原告:***,女,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京博控股集团职工,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天元建筑集团职工,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李志军,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天元建筑集团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段云刚,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天元建筑集团职工,住山东省平邑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阳、李凌霄,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冠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邓家窑社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EYMU36F。
法定代表人:张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嘉城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636641717。
法定代表人:李奕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学栋,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峰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北路89号金融中心1号商业商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4932466490。
法定代表人:田二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辉,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志军、段云刚与被告济宁冠亚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峰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李志军、段云刚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冠亚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峰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军、段云刚撤回对被告济宁冠亚地产有限公司、山东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峰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成治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