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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济宁市东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济宁市东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22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
被告济宁市东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柳行办事处东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汝梅,经理。
原告***诉被告济宁市东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