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2民初1920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甘肃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为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小坪山下(109线北侧)2号楼3幢2层。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址为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被告甘肃义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