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74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冯翔,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5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15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执行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74、11575号公证书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5,971,755.27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10时至2022年9月7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55,175,000股股票(证券简称:“恺英网络”,证券代码:002517,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买受人江西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以人民币418,778,250元的最高价竞买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持有的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55,175,000股股票(证券简称:“恺英网络”,证券代码:002517,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江西XX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江西XX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江西XX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上述股票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明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杨现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凌飞
书 记 员 杜俊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