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琨洲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琨洲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碧泉路街道铁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冯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煌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垄安大道115号201室-108。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南路137号宝吉行政办公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黄木开,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佳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蔡家岗镇盛和路1号蔡家自贸区总部基地1号楼A座2楼。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星空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锦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惠民社区惠民南四巷2、4号。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锦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5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鼎康路8号鼎邦浔院一期36幢1-8。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佳兴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楼1栋1单元10-7号。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琨洲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煌达实业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重庆佳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天佳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鼎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佳兴渝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琨洲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亦未在限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琨洲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叶梅
审 判 员 何星君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风乐
书 记 员 张咫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