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3民初70号之一
原告: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原双牌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城北新区工业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才,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城北新区工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冯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被告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22)湘1123民初70号裁定,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不服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1民辖终82号民事裁定,准许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原告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邓江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成杰
书 记 员 黄孙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