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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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清申2号
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4029。
法定代表人:冯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兵,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厦18层18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361038R。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莹,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翔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7日以被申请人******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法院判决解散后未能自行组织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强制清算异议通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北京法院执行案件中已达成一致清算协议,现清算条件尚未成就,现若进行强制清算将导致各方当事人利益损失,故不同意现在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京0105执11811号案件执行期间就被申请人的清算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经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沟通,双方均对清算条件尚未成就予以确认,故本院对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章楚熊
审判员张晓莲
审判员程娴斐
二O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