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原双牌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城北新区工业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才,该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城北新区工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冯翔,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乐福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民初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因决定撤销本案诉讼,因此上诉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牌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勇
审 判 员 唐 英
审 判 员 柏国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 倩
书 记 员 陈文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