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九洲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永吉小区9号楼2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吉林市森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55号苏宁天润城A-1号楼1层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九洲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森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