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介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介休市。
被告***,男,住介休市。
被告***,男,住介休市。
被告***,男,住介休市。
被告***,男,住介休市。
被告***,男,住介休市。
被告***,男,住介休市。
被告***,男,住介休市。
原告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告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休市万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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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焦四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年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