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6180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萍,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欢,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陕西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5日,被告陕西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材料款21763.20元。原告与二被告约定该笔材料款实际是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的材料款,二被告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当支付给原告。但二被告在收到上述材料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返还义务。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代收材料款21763.20元及利息2132.79元(以2176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2021年7月15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阆中市,陕西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本市未央区,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碑林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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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任惠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许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