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民初107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哈依拜·阿卜杜拉,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西段**赛高街区******。
法定代表人:彭俊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