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2650号
原告:新疆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下大草滩巷5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县阿尔夏特路南侧天合家苑1号商业A段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县友好路(十二地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7.9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522.99元,由本院向原告新疆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