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24执719号
申请人板**,男,傣族,住陇川县。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KFDE378,住所地:陇川县***卫国北路,法定代表人***。
关于板**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云3124诉前调确4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板**材料款80000元,付款方式:2022年7月25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40000元。该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板**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80000元,执行费1100元,合计:81100元。经本院依法向房产、土地、交管、工商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结果如下:经房产、土地等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经交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金融部门反馈,本院已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后账户5700********进账200000元,陇川县城子镇人民政府开具情况说明称:该笔款项为错付款项(详见情况说明),鉴于当前掌握的证据材料,尚未能查明并明确判断该笔进账款项的所有人,故暂不做扣划处理。另(2022)云3124执保31、62号案件,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陇川县清平乡人民政府工程质量保证金中的205795元及陇川县交通局的工程债权(具体数额单位未清算),因款项提取事项需等待相关协助单位支付,时间不能确定,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征得申请人板**同意后,对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决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3124执719号板**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雯